明治29年,殖民政府在臺灣設立14所傳習所,最初學生分為甲科與乙科,甲科收取15歲至30歲具備普通知識者,主要教予國語(日語),旁及初級之讀書作文;乙科收取8歲至15歲的兒童,教予國語、讀書作文、習字、算術,另外視各地情況教授地理、歷史、唱歌、體操之一科或數科,女學生可加教裁縫。明治30年7月28日,總督府再「公布臺灣公學校令」,各地國語傳習所大多轉變為公學校。鹿港國語傳習所最初成立於地藏王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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