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役所在大正九年(1921)開始使用,但其實在明治42~44年興建的「公共埤圳聯合會事務所」。此建築物之所以名為市役所,是因日治時期大正九年(1920)的行政區改制,區劃為州郡市制,新設臺中市役所徵用原臺中廳屬公共埤圳聯合會事務所廳舍為治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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